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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教育局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赣州市教育局 2008-12-19 20:25:11
关于做好2009年全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1、发布信息,政策宣传: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2月上旬。
    2、受理报名:
    ⑴ 2月16日至2月20日,受理社会人员报名;
    ⑵ 2月23日至2月27日,受理各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的集体报名(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个人2月16日至2月22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受理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的个人申请。
    3、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4月12日。
    4、普通话测试:3月1日-5月10日。
    5、体检:5月10日-6月10日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6月初至7月中旬(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7、上网认定:6月20日至8月15日。
    8、发证:8月底至9月底。
    9、总结及确认信息:10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报送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二、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
    2009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均可申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下列人员,暂不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者;
    3、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4、社会上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5、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1、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各级党校和军队院校学历能否视同为相应国民教育学历,按原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教成司[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单科合格证书当年及下一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2007年及以前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应于2009年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已取得高等学校教育专业类硕士学位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经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
    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不具备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学历条件者,不能参加当年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⑴ 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合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如在学习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测试;如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则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⑵ 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以免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及程序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含相同层次,下同)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和认定教师资格:
    1、组织宣传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具体工作程序,公示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个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如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之如期完备。
    高等学校相关部门将本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学校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证件或材料不齐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告之学校如期完备。
    3、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参加2009年4月12日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江西教育网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4、组织普通话测试和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当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
    5、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江西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的规定,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6、上网认定,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上网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证书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
    五、教师资格的申请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及以下层次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学校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所在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向就读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向学校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手续。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人任教的高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格沿用):
    ⑴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 《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一份;
    ⑶ 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⑷ 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四张(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等信息);
    ⑸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单科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⑹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有关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县(市、区)和有关高等院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1、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要把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作为事关学校和谐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的负责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以学校为单位到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名手续。
    各高等学校不得强行要求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对于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的,可与赣南教育学院等在省教育厅备案的39所培训院校(参见赣教师字[2007]9号文件)联系组织举办考前培训班。各高等学校不得与社会中介机构(公司)联合举办教师资格认定考前培训班,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公司)办理应届毕业生集体报名等。
    2、为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规范程序,防止一些中介机构(或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损害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不得接受中介机构(或公司)代社会人员申报认定教师资格。
    3、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执行认定程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尤其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注重师德和能力考核,严把教师“入口关”,切实做好网上认定工作。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收费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591号)执行。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规定:“各地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印制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等有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及时足额安排,并通过部门预算核拨”。请各级地方财政按照文件精神,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5、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6、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要根据通知要求,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之内,对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每一环节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高等院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及具体时间安排务请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市教育局师范教育与高等教育科,联系人:张保电,联系、传真电话:8391499,电子信箱:shijiaoke8391499@126.com
   
    附件附件.doc
    一: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二:赣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时间安排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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